“書面證據”——廣大出口企業的維權利器
在國際貿易中,出口企業面臨著形式多樣的收匯風險。那么,廣大出口企業應如何防范此類風險發生?本文將為大家剖析一則典型案例,希望能給廣大出口企業提供幾點啟示。
一、基本案情
河北出口企業A公司與巴基斯坦買方B公司簽訂合同,金額為27.9萬美元,支付方式為全款預付。合同簽訂后,買方稱由于巴基斯坦外匯管制等原因,無法順利支付貨款。雙方商議,于出運前將合同支付方式改為DP。A公司于2019年2月24日出運該合同項下的1票貨物,發票金額為14萬美元。貨物出運后,買方稱其現有美元不足,要求A公司修改發票:將托收金額改為10萬美元,同時承諾按照原發票金額付款,剩余4萬美元通過電匯方式在貨物到港前付清。因上述情況在以往的交易中經常出現,且B公司均如約付款;A公司在未留存任何書面證據(包括郵件及社交軟件聊天記錄等)的情況下按照買方指示操作,并將修改后的單據交給托收行。買方按照金額為10萬美元的發票向托收行付款贖單并提走貨物,拖欠剩余4萬美元貨款。A公司自行追索無果,遂向中國信保提交理賠申請。
中國信保受理該案后,第一時間介入追討。但買方稱已全額付款,并提交付款憑證,顯示其于2019年3月16日向A公司支付4萬美元。A公司抗辯稱該筆付款是買方支付的歷史欠款。但由于雙方歷史交易較多,買方付款較為隨意,雙方從未進行過對賬,故A公司未能提供書面憑證證明自身主張。
二、風險防范啟示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出口企業為了搶抓訂單,多數會盡可能滿足買方提出的各種合理或不合理的要求。為幫助大家有效維護自身權益,特提出三點風險防范建議:
(一)警惕“陰陽單證”
貿易單證是證明買賣雙方交易真實性、買方債權金額、貨物流向及物權轉移等情況的重要憑證,本應基于貿易事實出具。但是,在貿易實務中,有些買方會以各種各樣的理由要求出口企業出具與事實并不完全相符的貿易單證。例如,為了低值清關、規避稅費,要求出口企業出具低于實際貨值金額的發票。在本文案例中,買方要求出口企業出具低值發票交給托收行,但出口企業均已照做但并未留存相關書面證據;最終托收行在收到低值發票金額后放單,出口企業未能收到應得款項即喪失了對貨物的所有權。
在此,中國信保建議廣大出口企業從下述兩方面規避“陰陽單證”產生的風險:一方面,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均應遵守所在國家法律、法規及海關相關管理規定要求,簽署真實、合法、有效的貿易合同,出具與事實相符的商業發票、裝箱單,開具準確的貨物運輸憑證。出口企業應主動拒絕買方開具不符實際的貿易單證要求;另一方面,若企業拒絕開具“陰陽單據”要求未果,應要求買方簽署正式協議或留存往來函電——證明全部操作依照買方指示、且買方承諾按照實際情況(包括實際金額、實際支付方式及實際貨物流向等)承擔付款義務。
(二)貿易習慣無法代替書面憑證
隨著國際貿易不斷發展,很多出口企業會存在一些固定的合作伙伴。由于雙方交易次數較多,出口企業對于這些“老客戶”的信任度較高。然而,在紛繁復雜的貿易實務中,“永遠的朋友”并不似理想中那么堅不可摧。在中國信保處理的各種理賠案件中,合作次數較多的買方出現拖欠、拒收等風險的情況并非少數,“殺熟”現象頻頻發生。上述案例中,買方多次以無法匯出足額美元為理由,要求A公司開具低值發票通過銀行托收,但最終均以實際貨值支付貨款;由于合作次數較多,出口企業降低了對買方的警惕程度,未能妥善留存買方指示操作及付款承諾的書面證據——導致債權金額無法確定。
因此,中國信保提示廣大出口企業:貿易習慣可以遵循,但不能替代書面憑證;交易對象無論新老客戶,均應簽訂正式書面合同,要求買方提供各種指示操作書面憑證并妥善保管;如在交易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應書面請求買方認可并要求其書面回復。此外,應當注意的是,雖然微信等即時聊天工具較為便捷,但對貿易關鍵環節進行確認時,仍應當要求買方通過電子郵件對相關文件確認回簽,同時妥善留存。
(三)及時對賬并留存書面憑證
國際貿易實務中,在分批發貨、分次付款等情況下,可能會出現合同金額與發票金額無法對應、買方分次付款金額與總發票金額不同的現象。由于債權、債務金額的確認至關重要,一旦出現收匯風險,上述情況對出口企業較為不利。本文案例中,一方面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金額與案件項下發票金額不符;另一方面,由于買賣雙方存在多筆歷史交易,A公司在收到買方貨款時未能及時對賬,導致付款糾紛出現,無法確認債權真實性及金額。
中國信保在此提醒廣大出口企業:應在合同及發票中列明分批發貨及分次付款明細,并嚴格遵守;現實情況一旦發生變化,導致買方付款金額與合同或發票不符時,應當向買方逐一確認此次付款對應的發票號及相應金額,定期逐筆核對賬目并留存書面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