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惡意拖欠貨款尋借口 中國信保妙手追討解憂愁
【導語】眾所周知,中國信保作為我國惟一的政策性保險公司,在保障出口企業海外權益和發揮風險補償職能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除此之外,面對對外貿易環境的惡化,國際貿易中各種風險高企的局面,中國信保挺身擔當、主動作為,憑借著遍及全球的專業法律和追償渠道網絡,接受企業的委托開展海外應收賬款的追討業務,最大限度地保障出口企業在海外的合法權益。本文以一起中國信保處理的追償案件為例,展現中國信保利用專業手段和追討技巧在成功幫助出口企業追回海外應收賬款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
一、案情介紹
河北石家莊一家出口化工品的小微貿易企業A公司與印度買方B公司自2015年結識后開始交易。2018年12月24日和2019年1月11日,A公司向B公司出運了2票除草劑,出運貨值金額共計USD75,100.00。合同約定支付方式為提單日后60日內支付貨款。B公司正常提取了貨物,但在應付款日到期后拖欠支付貨款。B公司告知A公司其企業當前遇到資金周轉困難的情況,要求A公司給予其一年的寬限期。A公司認為買方提出的寬限期時間太長,應收賬款風險較高,試圖同B公司談判達成一個較好的還款方案。但貿易雙方最終并未就新的還款方案達成一致意見。A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中國信保申請索賠,索賠金額USD75,100.00。
二、案件處理
中國信保委托印度的海外追償渠道向買方進行勘查追討。2019年5月23日,中國信保的印度渠道反饋稱B公司全額認債并確認收到了貨物,B公司承諾本周末就支付貨款。但是中國信保的海外渠道特別提示,其對于B公司較為熟悉,B公司在歷史上已經有多次拖欠中國企業貨款被追討的記錄,歷史拖欠共涉及三家不同的中國出口企業。渠道稱B公司作出的付款承諾不可信賴,如果B公司不遵守付款承諾也不會感到意外。2019年5月28日中國信保向A公司針對本案項下的損失支付賠款USD67,590.00。
后B公司果然未按照其承諾支付欠款。中國信保的追償渠道向B公司質詢,B公司提出其公司的賬戶被凍結等借口,并隨后數次提出新的還款計劃,但均未按照還款計劃支付欠款。
面對B公司屢次拖延付款的行為,中國信保的海外渠道針對B公司開展了深度調查。B公司于2012年9月成立,為經營農藥和其他農業化工制品的生產批發商,其屬于印度一家集團公司旗下的子公司,資金規模實力較強,當前經營狀態正常。中國信保追償渠道經過分析,決定針對B公司采取停業整頓申請的法律程序(Winding-up proceedings)。2019年9月2日,中國信保將A公司簽署的POA授權文件寄送至海外渠道,海外渠道即刻向B公司寄送了停業整頓通知函(Winding-up Notice),書面要求B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周內償還債務,如B公司在規定時限內不支付欠款,債權人將向B公司注冊地法院提出強制停業整頓的申請,B公司屆時將面臨被強制破產清算的可能性。B公司收到中國信保海外渠道寄送的通知函后立刻感到巨大壓力,2019年9月12日,B公司向出口企業A公司支付了案件項下的全部欠款。
三、追討方式介紹
一般來說,印度的債務追討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三種,分別為訴訟追討程序(Filing of Recovery Suit)、仲裁追討程序(Arbitration Proceedings)和債務人停業整頓程序(Winding-up Proceedings)。其中訴訟追討程序包括普通訴訟程序(Ordinary Suit)和簡易訴訟程序(Summary Suit)。債務人停業整頓程序(Winding-up Proceedings)是包括英國、澳大利亞、印度、馬來西亞等在內的主要英聯邦國家普遍規定的一種商事法律程序(見下表)。
根據印度公司法第433、434條的規定,在相關債權無爭議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注冊的營業所在地寄送停業整頓通知函(Winding-up Notice),書面要求債務人在三個星期(該期限為法律規定的最低還款期限)內償還債務,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還款,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公司注冊地的高等法院提出強制債務人停業整頓的申請。法院在受理申請后一般會在三到四周內舉行庭審。如果債務人對停業整頓所涉的債務事項存在異議,可以在庭審中進行抗辯和舉證。如果法院不支持債務人,會要求債務人提出債務解決方案或立刻付款。債務人普遍會選擇向法院提交一份還款計劃,由法庭征求債權人意見。如果債務雙方在六到十二個月的談判之后無法仍達成一致的解決方案,法院可以就債務人停業整頓事項進行判決,并將法院判決在當地報紙進行公告。如果債務人已無還款能力或還款意愿,法院將指定一名清算人,負責在六到十二月的時間內恢復債務人正常運行或走向破產清算。如最終債務人被證實無償付能力,將由法院簽發清算令(Winding Up Order)。
債務人停業整頓法律程序(Winding-up Proceedings)有許多的優勢,被中國信保廣泛運用于英聯邦國家的債務追討過程中。首先,該法律程序對于債務人的威懾力較強,如果債務人惡意拖欠貨款,其將面臨被法院強制清算的風險(It is hoped that the issue of the application at Court for this process of the Petition will make the Debtor Company pay the debt in full. If not the Company will be wound up and forced into liquidation and Bankruptcy)。一般的債務人往往會在巨大的催討壓力下盡快支付欠款或者達成一個較好的付款計劃并嚴格執行還款計劃。其次,債權人在追討過程中擁有較強的控制權,可以依據買方的付款情況隨時撤回債務人停業整頓申請。此外,債務人停業整頓法律程序的時間、費用成本可控。由于印度的司法體系是沿用的英國普通法法系,屬于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律體系之一。法院體系由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個層級組成。在印度,一個很普通的訴訟追討程序也需要8年左右的時間,不僅訴訟時間長,由此耗費的訴訟費、律師費也較為高昂(見下表)。而債務人停業整頓法律程序(Winding-up Proceedings)通常只需要2年時間法院就可以做出判決,大大節省了出口企業的時間成本和費用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受理了債權人針對債務人的停業整頓申請后,如果證實買方無償付能力,法院會簽發清算令(Winding Up Order),債務人由此將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國內的出口企業針對買方的債權往往都是無擔保債權,屆時出口企業只得希冀于通過分配買方破產資產的方式挽回損失,但這樣的減損效果將非常不理想。因此停業整頓法律程序(Winding-up Proceedings)系作為一種向惡意拖欠貨款的買方施壓的追討手段,最終目的是迫使買方支付欠款,而不是讓買方破產清算。這就需要出口企業在向法院提起停業整頓申請前,務必要通過中國信保對買方的資信進行深入調查,在確定買方具有一定的償付能力且持續經營后再提起相關法律程序,防止在通過債務人停業整頓方式追討中出現“假戲真做”的情況。
四、案件啟示
(一)配合中國信保實施有效追討手段
中國信保在處理理賠追償業務的過程中,直接面對著相關業務的出險前線。對于出險國別的政策法律環境和相關買方的具體情況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對理賠追償反饋的信息,出口企業應當引起足夠重視,特別是中國信保借助海外追償渠道針對案件制定的追討方案,出口企業應積極配合,爭取最大限度地止損減損,并盡力追回海外應收賬款,保障自身利益。此外,也建議出口企業要密切與中國信保的聯系,及時就貿易背景信息與風險控制信息互通有無,有效控制貿易風險。
(二)關注和跟蹤國別及行業風險
中國信保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買方的信用問題往往同其所在國家的經濟政治波動是正相關的。以印度為例,2019年印度經濟增速創6年來新低,財政赤字加劇。2019年10月,印度失業率為8.5%,為2016年8月以來最高水平。本輪印度經濟增速下滑的主要原因是國際需求疲弱以及國內消費低迷導致的內外部需求不振,經濟增速下滑揭示出印度目前存在金融業發展緩慢、農業落后和失業率高企等亟待解決的深層次問題。由于目前印度經濟正在遭受消費低迷、制造業停滯、出口下滑和失業高企等一系列不利因素的挑戰,國際評級機構下調對印度經濟增長的預期,政府的刺激政策也不斷加碼。在國內需求不振的經濟大環境下,往往一些印度企業的付款能力和付款意愿都受到很大影響,進而形成對中國出口企業的拖欠行為。
因此,出口企業在貿易過程中應當隨時關注國別和行業風險異動,關注并重視中國信保發布的《國別風險預警信息》和《行業風險報告》等信息,在相關風險信號出現時及時采取措施規避國別和行業風險。
(三)通過資信調查選取資信好的買家交易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在出口企業同買方進行交易前,資信調查必不可少。出口企業應通過資信調查在交易前充分了解買家情況,包括買方的資金、規模、實力等信息,也包括買方的經營狀況、與其他企業的歷史交易狀況等。企業可以通過中國信保的買方信用授信、資信調查業務,對買方的基本情況形成認知。經過買方的資信調查后,選取資信較好的買家進行交易。一方面與資信較好的買家交易相對較為安全,最為重要的是,資金規模實力較好的買家面對中國企業采取比如停業整頓程序等法律措施時會妥善權衡其中利弊,往往不希望出現因為惡意拖欠而導致公司清算的局面。而一些資信較差的買家,他們往往不看重商業信譽,這些企業的“犯罪成本”比較低,公司清算的后果一般也對這些企業形成不了“震懾力”,進而在出口企業應收賬款出現風險后也不易追回欠款。因此出口企業通過中國信保的資信調查選取資信好的買家進行交易至關重要。
(四)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獲得風險保障
作為國家唯一從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官方出口信用機構,中國信保具有自身的政策優勢。一方面,中國信保在中國出口企業出現海外應收賬款損失后積極推進賠付,在保障企業收匯安全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此外,中國信保還依托遍布海外的追償渠道和海量的企業信息,在事先可幫助企業準確甄別買方資信狀況,對進口商進行專業分析評價,為出口企業提供風險控制方案;在風險出現時還可以結合交易所在國家的相關政策和法律,制定合理的減損計劃和追討方案,幫助出口企業最大程度地解決糾紛、維護客戶關系和減少損失。以本案為例,中國信保通過海外渠道對買方的施壓使其不得不慎重考慮違約可能帶來的嚴重后果,有效促成了出口企業的海外欠款回流,減少了出口企業損失。由此,出口企業應當重視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積極作用。中國信保也將本著“發揮政策性職能,服務高水平開放”的宗旨,為我國企業穩出口和“走出去”持續保駕護航。
(中國信保河北分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