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INCOTERMS 2020和出口信用保險在貿易術語中的應用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縮寫INCOTERMS),是由國際商會制定,國際貿易的基礎性國際通行規則,它是對各國商人之間貿易術語的統一解釋。然而,各類貿易術語常常讓出口企業犯“選擇困難癥”,甚至出現不論任何交易都采用FOB術語的情形。那么,貿易術語究竟是出口企業的束縛,還是能便于企業拓展海外市場的搖錢“術”,本文將從最新修訂INCOTERMS 2020出發,淺析該版本的主要變化,再逐步探討信用保險在貿易術語中的應用。
一、INCOTERMS 2020的六點修改
根據近幾十年形成的慣例,INCOTERMS每隔十年都一次修訂,2019年是重新修訂INCOTERMS的年份,恰逢國際商會成立100周年,因此這次修訂備受國際商會的重視。2018年10月,國際商會商法與慣例委員會秋季會議審議并通過了INCOTERMS 2020終稿,于2019年9月10日向全球發布,2020年1月1日起生效。本次修訂主要有以下六點變化。
(一)FCA術語明確要求買方配合簽發已裝船提單
FCA(FREE CARRIER)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而運輸貨物的合同必須由買方訂立并承擔相應費用。在INCOTERMS 2010下,承運人在接收貨物后,簽發貨物收據或是收妥備運提單即可,而不用必須簽發海運提單。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信用證交易通常要求賣方提交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為解決這一矛盾,INCOTERMS 2020中在 FCA 術語 A6/B6 中增加了一個附加選項,即:買賣雙方可以約定“買方有義務指示其承運人在貨物裝船后向賣方簽發已裝船提單”,賣方隨后方才有義務向買方(通過銀行)提交已裝船提單。從而解決了賣方無法及時獲得海運提單之苦。
(二)去掉DAT,新增DPU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是指賣方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終點站,將從到達的運輸工具上卸下的貨物,交由賣方處置時,完成交貨。由于INCOTERMS 2010對“終點站”的定義較為模糊,可以為任何地方,因此在INCOTERMS 2020的修訂中,“終點站(TERMINAL)”被修改為“地點(PLACE)”形成了新的貿易術語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即卸貨地交貨,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卸貨后完成交貨。修訂后,賣方責任從小到大一次排序為DAP<DPU<DDP,三者之間區別也可簡單表述為DPU=DAP+卸貨交買方處置,DDP=DPU+進口清關。
(三)CIP項下默認投保險別提高
在過去的INCOTERMS中,賣方在為CIF、CIP合同辦理貨物運輸合同時,可選擇最低險別使得被保險人利益有基本保障即可。但由于CIP術語適用于包括海運在內的一切運輸方式,賣方即可選擇單一運輸方式,也可選擇多式聯運方式交貨,也就有可能導致投保人所擬定的險種與運輸路徑風險不匹配。為了解決這一問題,INCOTERMS 2020要求CIP合同下賣方提高投保義務水平,將保險險別提高到承保一切外來風險類的最高險別,這從某種程度上也增加了賣方的成本。
(四)增加運輸安全申報要求說明
貨物運輸安全已經越來越成為國際貨物運輸的重要問題。INCOTERMS 2020在A7/ B7出口/進口清關中把出口/進口安全申報列為與出口/進口許可同等的要求,并規定出口安全申報由賣方負責,進口安全申報由買方負責。
(五)費用劃分條款的調整
INCOTERMS 2020還將各項費用劃分條款列在?各個貿易術語的A9/B9項,并列明了買賣雙方的所有費用項目,這使得買賣方雙方對各自費用一目了然,賣方在報價時可以做到心中有數,報價有理有據,也減少在實際貿易流程中的分歧和爭議。
(六)FCA、DAP、DPU及DDP允許買方或賣方使用自己的運輸工具
近年來隨著一些公司業務多樣化、集團化發展,買方或賣方使用自己的運輸工具也稱為較為常見的現象,INCOTERMS 2020也針對FCA、DAP、DPU及DDP項下貨物運輸做了修正,允許在這幾種貿易術語下,買方或賣方使用自己的運輸工具。
由此可見,INCOTERMS 2020是在INCOTERMS 2010的基礎上更進一步明確了買賣雙方的責任義務,是一次根據國際貿易形勢變化的積極修改和探索。出口企業在實際應用過程中,還需要注意一些選用的前提。
二、把握選用前提,不受貿易術語困“術”
(一)明確所適用的通則版本
INCOTERMS 2020 開始執行時,舊版本并不失效,通則2010 還是可以繼續使用。這是因為INCOTERMS屬于商業慣例,而不是法律,在國際貿易實務中不可能具有強制力,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即使通則2020已經生效,以前版本中的貿易術語(例如:DAT)仍可以使用。所以,外貿人員在擬定的合同中最好需要注明具體版本,避免糾紛。譬如: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明確注明了“本合同貿易術語遵循于INCOTERMS 2010”,則INCOTERMS 2020對賣買雙方都沒有約束力。需要注意的是,在信用證結算業務中,如果國外來證中在貿易術語后面注明適用規則版本,而交單相應單據上顯示的貿易術語沒有注明適用規則版本,則很大可能會被開證行認定為不符。
因此,外貿企業在自己擬定合同或接到海外買家詢盤時,最好能夠與買方明確所使用的通則版本,或干脆在合同的下方添加注釋,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二)挑選貿易術語,需要遵循兩個原則
在挑選貿易術語時,賣方首先需要關注的是貿易術語的風險轉移點與貨款收取的時點是否保持一致。譬如,在EXW貿易術語下,賣方在工廠交貨給買方即完成交易,此時,就應該收到買方的貨款。若買家要求開船后付款,就會產生貿易術語與買方付款時點不一致,此時,雖然賣方已經履行完交貨義務,但由于喪失貨權,此時如果買家不愿或延遲付款,則賣方可能需要面臨相應的損失。
其次是風險責任與貿易經驗相匹配的原則。例如,DDP交易要求賣方需要獨立完成出口至進口運輸全流程事宜,這就要求賣方需要在擁有豐富的進出口經驗,否則謹慎使用DDP術語,可以改用賣方責任相對較小的DPU、DAP術語,或干脆不采用D組語言。
三、出口信用保險的解“術”之道
隨著國際貿易競爭日益激烈,海外買家的資質也良莠不齊,加之買賣雙方談判地位不同,賣方想要完全按照上述兩個原則挑選貿易術語有時候已經成為一種可遇不可求的情形。近年來,隨著國際貿易競爭愈發激烈和人們對支付方式簡化的需要,OA(Open Account)和D/P(Document Against Payment)成為越來越常用的結算方式,基本難以實現貨款收取時間點與貿易術語風險轉移點保持一致,因此這些支付方式搭配各類貿易術語的使用也產生了若干種典型風險,并由此帶來買家拖欠貨款、拒收貨物、拒付貨款等問題,這也困擾著不少賣方。出口信用保險作為一種風險緩釋工具,能夠為賣方彌補因上述問題導致無法正常收匯的損失;此外,憑借著大量出口企業投保帶來的平臺效應以及對海外買家資信數據多年的積累,中國信保還能為出口企業提供從簽單到收匯的全流程風險管理服務。正因如此,不少企業選擇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并將它作為開拓海外市場的重要工具。下面我們將詳細探討信用保險在貿易術語中的應用。
(一)利用信用保險的解“術”四大貿易術語
(1)EXW貿易術語項下,風險轉移點為買方提貨。即使該貿易術語中賣方責任最小,但如果買方未提貨,賣方依然要承擔相應損失。因此,賣方應和買方在合同中明確交貨時間、地點。若買方要求裝貨或賣方辦理清關,則應該使用FCA術語。如果采用OA支付方式,對于買方提貨后不付款的情形,賣方可通過報損理賠并委托我司海外渠道與買方交涉,以便妥善解決收款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因為該術語中,賣方獲得運輸單據需要買方的配合,故一般不采用D/P支付方式。
(2)FOB貿易術語是出口企業最經常使用的貿易術語。該術語項下,買家通常負責安排運輸,若采用D/P支付方式,如果遇上貨代與買家勾結則可能發生貨代無單放貨的風險。因此,賣方可提前通過貨代所在地的工商部門查詢其是否注冊及其資質;發貨后仍需與貨代保持聯系,了解物流動態。此外,貨代的不當操作也可能導致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受破損,特別如食品類產品。這就要求賣方需要在在發貨前留好檢驗證明。FCA貿易術語項下,賣方應通過明確使用通則2020,最大程度要求買方配合出具貨運單據。在發生風險時,中國信保海外渠道可協助聯系買方做產品質量的核驗,幫助賣方及時了解海外情況,協助商討處理方案。
近年“FOB+OA”的簡易操作方式也越來越被采用,然而對于賣方而言,這種“純信用”交易方式使其更容易面臨“錢貨兩失”的風險。因此,對于首次合作的賣方,最好不要使用該交易方式,或收取一定比例的預付款并使用信用保險做好風險保障。在擬定合同時,賣方需與買方約束好付款時間,譬如提單日后30天付款,或到港后30天付款等。其次,因為海運單(Sea Waybill)不屬于物權憑證,所以,若買家提出采用該種運輸單據,即便支付方式采用D/P,其本質上已經是OA。最后,賣方還應該愛惜自己的提單,切莫反復涂改。出口信用保險理賠和追償工作中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是極其重要的一部,如果提單修改Shipper,或反復修改Consignee,可能會導致諸如“貨到底是誰的?”“究竟誰要買貨?”這種問題發生,最終導致債權債務關系模糊,一旦買方耍賴皮,賣方將被推入不利的境地。如果買方強烈要求要就其中某項進行修改,賣方也需要留存好相關的書面溝通記錄,以作為理賠追償時的證據。
(3)CIF貿易術語項下,因貨代或船公司已由賣方指定,D/P交易風險較為可控,但賣方需注意,如果使用記名提單仍會導致賣方喪失貨權,使該筆交易實質上轉為OA。此外,CIF/CFR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如果使用陸運或空運則需要選用CIP或CPT術語,切不可混淆使用,導致買賣雙方責任劃分不清。另外,近期的疫情發展也導致海運費用爆增,賣方最好在發貨前與買方確認好收貨意愿,如果發貨后買方因運費上漲而中途取消交易,需要及時聯系中國信保商討貨物處理方案,以便最大程度減損。
(4)DDP貿易術語項下,賣方雖然基本控制整條貨物流,但在OA支付方式下,仍可能存在買家不提貨,或提貨后不付款的風險。這就要求出口企業除投保出運前風險保險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之外,還需要做好貨物簽收記錄,在發生風險時,及時提供給中國信保以便快速為出口企業確權。此外,該貿易術語還要求賣方有較為豐富的出口經驗,如果賣方因自身經驗不足導致產品無法順利抵運目的地或目的港,則貿易術語相下的風險無法轉移,這將致使保險責任無法“啟動”,因此,賣方需要謹慎采用該交易方式。
(二)風險來臨時切莫不舍“打擾”
對于已投保的出口企業來講,在發生風險時,一定要及時與中國信保聯系,商量解決對策。切不可在買方的誘導下拖延處理,錯失追款良機,最終導致錢貨兩空的局面。
綜上,出口業務人員應該結合支付方式、貿易經驗、貿易流程安排等靈活應用貿易術語。對于不熟悉的買方,建議提前通過中國信保了解買家資信情況,對于資信欠佳的買方要謹慎交易,選擇自己便于操作的貿易術語并搭配保守的支付方式。此外,由于在出口信用保險保險責任的起點基本與貿易術語的風險轉點一致,因此,出口業務人員還需要正確理解貿易術語,了解每種貿易術語對應的買賣雙方的義務、費用劃分、風險點等,正確使用貿易術語,并在完整履約基礎上,利用出口信用保險保障自身權益。如果在貿易過程中遇到買方不履約的情形,請及時聯系中國信保,以便中國信保能及時跟蹤事態進展,并為賣方提供行之有效的處理建議。
中國信保福建分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