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而復失”的貨款
摘要
當今國際政治經濟形勢波譎云詭,沖突不斷,為達到各種訴求的經濟制裁層出不窮。這種趨勢反映到國際貿易資金結算方面,表現為各國金融系統對資金結算的監管力度不斷升級,導致資金結算銀行為規避監管而退回貿易貨款的情況也逐年增加,為國際貿易的收匯安全帶來了一定風險。本文通過近期出現的幾個案例來介紹和總結這種風險,希望為國內出口企業提供一定的借鑒意義。
案情介紹
案例一
2019年6月,出口商R公司與巴拿馬買方P公司達成合作意向,向買方P出口自行車配件等貨物。R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于8月完成發貨,買方P收到貨物后于10月向R公司在中國Z銀行的收款賬戶支付貨款并提供了付款憑證,但R公司卻始終未能收到該筆款項。后經查詢,該筆貨款在匯至中國Z銀行總行時,因買方P的名稱中含有敏感字眼“CUBA”而觸發了銀行內部預警系統,進而被滯留調查導致無法入賬。貨款滯留期間,Z銀行總行多次向付款行發電文調查付款方背景,但直到12月底,調查仍沒有結論,調查期間出口商既無法收匯,買方也不能再進行其他付款操作,雙方貿易曾一度停滯。為繼續合作,R公司與買方P商議后,撤銷了此次付款,并在買方P更名后簽署了新的銷售合同。2020年1月,R公司在沒有收到之前款項的情況下又向買方P繼續出運了一批貨物。隨后,因新冠疫情暴發,買方P資金壓力增大,拖欠了上述所有出運項下的款項。
案例二
2019年9月,出口商Z公司與俄羅斯買方Y公司在某電商平臺國際站建立合作,向買方Y出口尼龍簇絨地毯,約定支付方式為100%預付款。買方Y通過電匯方式向Z公司在中國J銀行的收款賬戶支付了全額預付款并提供了付款憑證。Z公司在與J銀行電話確認預付款入賬后于12月向買方Y出運了貨物。但隨后Z公司在結匯時卻被J銀行告知因買方Y的銀行賬戶觸發銀行預警系統而無法結匯,該筆款也將被自動退回買方賬戶。后因新冠疫情原因,Y買方因資金緊張而拖欠了上述款項。
案件處理過程
上述兩個案件均是因為買方的付款觸發了國內結算銀行的預警系統而無法正常入賬或結匯,導致貨款被退回,最終因新冠疫情暴發導致買方資金出現問題而拖欠貨款。
對于此類案件,中國信保的處理原則是在核實出口商履行了貿易合同及保險合同項下的義務且買賣雙方對債權債務關系無異議后,原則上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此類案件因涉及制裁因素,因此在審核出口商在保險合同項下的履約情況時,會重點關注“謹慎經營”義務的審核。具體而言,會注重核實出口商在貨物出運前是否知曉買方處于被制裁名單中或受制裁因素影響,以及在款項尚未實現最終收匯前是否繼續出運擴大了風險。上述兩個案件在合同簽訂時,未有證據表明出口商事先知曉其貿易貨款會因制裁因素被退回,在相關可供公開查詢被制裁名單的平臺上也未發現買方的名稱,結合被保險人的其他履約情況,中國信保原則上可以承擔上述兩案的保險責任。但在案例一中,對于出口商在銀行審查過程中尚未確認最終收匯前便繼續出運新的貨物,中國信保認為其違反了“謹慎經營”義務而未承擔后續出運的保險責任;在案例二中,對于買方預付款到賬但未能結匯并被退回的情況,認為其是否違反了銷售合同中100%預付款支付方式,是存在一個較長的認定過程的。
風險防控建議
上述案件中,無論中國信保是否承擔了保險責任,出口商均承受了或多或少的經濟損失,為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我們給出以下建議:
一、重視國際制裁帶來的結算風險
在目前國際形勢下,出口商一定要重視國際制裁可能帶來的結算風險,對于涉及或者可能涉及制裁影響的業務,務必秉持謹慎經營的原則。對于已經明確被聯合國、美國或者歐盟制裁的買方,無論經濟利潤多高,都盡量不要觸及,否則不僅可能導致出現無法收款造成的經濟損失,還有可能面臨巨額處罰。對此,出口商可以登陸聯合國制裁名單網站、美國OFAC制裁名單查詢網站、歐盟制裁名單查詢網站等平臺對買方進行查詢核實后再簽訂銷售合同。而對于雖未明確被制裁但處于或涉及高敏感國別的買方,在交易前應向國內結算銀行詳細詢問該買方是否觸發預警系統或者在正式貿易前先通過樣品銷售等方式測試匯款路徑的順暢與否,避免款項達到國內銀行后卻被退回的情況。
二、入賬或結匯受阻后應積極尋求替代方案
在入賬或結匯受阻后,出口商應該積極尋求替代方案,如通過與買方商議采用其他幣種進行結算,并更改付款賬戶或者通過第三方進行支付等方式來解決。必要的時候,出口商應及時向中國信保報損,利用中國信保在買方當地的追償渠道優勢,委托追償渠道及時介入處理,提高解決方案的多樣性和有效性。
三、對于敏感國別業務應始終秉持謹慎經營的原則
對于敏感國別買方匯入的貨款,出口商務必在確保款項入賬且正常結匯后,方可視為買方支付義務的完成,而不能按照往常國際貿易中的慣性思維,認為買方付款已經入賬或者僅憑買方的付款憑證就視為買方支付義務完成,尤其是貿易存在后續出運或預付款收取等情況下。否則不僅可能導致出現“錢貨兩空”的局面,而且在日后的案件審理過程中還可能會受到信用保險合同中“謹慎交易”條款的約束,進而影響信用保險保障救濟作用的充分發揮。
信息來源:中國信保第三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