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一宗寄售模式案件項下貿易糾紛
在理賠追償實務中,糾紛經常發(fā)生,因此本文以一宗貿易糾紛案件為例,展示處理糾紛的方式以及收獲的啟示。
一、案件背景和爭議情況
被保險人與韓國買方簽署銷售合同,并從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2月26日期間向買方出運了19票貨物,貨物為充電器等,發(fā)票金額合計34.53萬美元。買方收貨后拖欠貨款,被保險人于2021月2月向中國信保申請索賠,索賠金額為31.63萬美元。
中國信保在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后,立即委托合作機構向買方調查和追討。調查發(fā)現:買方確認涉案項下貿易事實,且確認收到貨物。但其提出如下主張:
1.雙方貿易方式是寄售(consignment)。寄售是指由寄售人(委托人或貨主) 先將準備銷售的貨物運往國外寄售地,委托當地的代銷人(受托人) 按照寄售協(xié)議規(guī)定的條件,由代銷人代替寄售人在當地市場上進行銷售,貨物售出后,再由代銷人按協(xié)議規(guī)定的方式與寄售人結算貨款的一種貿易方式。買方提供了雙方于2018年8月簽署的《貿易合作協(xié)議》(trade cooperation contract)作為證據。買方未在performa invoice(以下簡稱“發(fā)票”)上簽字蓋章,不認可發(fā)票上約定的付款條件,即收貨后OA60天。
2.欠款金額為30.79萬美元,非被保險人主張的31.63萬美元;
3.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并主張退回貨物。
買方提供了如下證明材料:
1.雙方簽署的《貿易合作協(xié)議》,上面顯示:雙方簽約時間為2018年8月11日,且附有雙方的蓋章。約定的貿易模式為寄售,且約定了支付方式為:買方銷售完畢貨物,再將款項支付給被保險人。合同有效期限為5年。
2.買方定期告知被保險人貨物狀態(tài)的證明材料,包括往來郵件及微信記錄。以此說明在雙方合作初期,買方駐點深圳的員工會定期前往被保險人辦公地點展示貨物狀態(tài)。
3.存在質量問題的圖片及買方制作的質量報告。
針對上述買方主張,被保險人提出:
1.《貿易合作協(xié)議》為虛假合同,否認合同的真實性。因在實際交易中,買方下單后制作的發(fā)票上面顯示付款條件為:收貨后OA60天。買方雖未在發(fā)票上蓋章,但在被保險人將發(fā)票通過郵件發(fā)給買方后,買方未提出異議并接收了貨物,這表明買方在實際履行中接受了發(fā)票約定的條款,對買方具有約束力。
2.認可買方提出的30.79萬美元;
3.否認買方提出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買方提供的質量報告系其自身制作的表格和圖片,無公信力。
4.不同意退貨。雙方在合作中,如本批貨物出現質量問題,通常在下一批貨物出運時進行替換。
被保險人提供了如下證明材料:
1.索賠項下貨物對應的發(fā)票,上面有被保險人蓋章,未有買方蓋章,顯示付款條件為:收貨后OA60天。發(fā)票上日期都晚于買方提供的合同簽署日期2018年8月11日。
2.和買方的就出運貨物溝通的郵件。
二、糾紛認定
1.《貿易合作協(xié)議》和發(fā)票上付款條件糾紛解決
買方認為按照《貿易合作協(xié)議》約定的付款條件,即買方銷售完畢貨物,再將款項支付給被保險人。被保險人認為應按照發(fā)票約定的付款條件,即收貨后OA60天,進行付款。
《貿易合作協(xié)議》上有買方和被保險人的蓋章,系雙方真實意圖表示,且被保險人未提供相反證據,因此中國信保傾向于認為《貿易合作協(xié)議》合法有效。《貿易合作協(xié)議》約定了下述條款:買方應當根據雙方約定協(xié)商的付款期限付款。被保險人通過郵件向買方發(fā)送的發(fā)票中約定了付款的期限,買方在收到發(fā)票和對應郵件后,對發(fā)票內容未提出異議并簽收了貨物,因此中國信保傾向于認為發(fā)票約定的付款條件對《貿易合作協(xié)議》約定的付款條件進行了變更,買方需按照發(fā)票約定的付款條件進行付款。
2.質量糾紛解決
買方主張涉案項下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并提供了質量報告,因此拒絕付款。被保險人提出,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已經進行替換處理,而買方提供的質量報告系自己生成,缺乏公信力。
買方提供的報告系自己內部制作,中國信保傾向于認為買方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無需向被保險人支付全部貨款;被保險人否認質量問題,但提出在實際貿易中,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在下一批出運中進行替換,故中國信保傾向于認為涉案項下部分貨物存在質量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一般需要通過第三方機構鑒定。本案項下雙方都未提供第三方機構檢測報告,根據涉案項下的保險條款第八條對貿易糾紛解決約定:如被保險人既無法與買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又不認同保險人的責任判定結果,則被保險人應先進行仲裁或在買方所在國家(地區(qū))提起訴訟,在獲得已生效的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并申請執(zhí)行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后30 個工作日內,將核賠結果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故中國信保傾向于認為由被保險人進行仲裁或在買方所在國家或地區(qū)提起訴訟,在獲得已生效的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并申請執(zhí)行后,根據已生效的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進行定損核賠。
三、啟示
本案中雙方就《貿易合作協(xié)議》和發(fā)票中約定的付款條件糾紛在于發(fā)票中無買方的簽章。為避免后續(xù)糾紛,建議買賣雙方如有對框架協(xié)議進行補充的情況,都應對補充協(xié)議簽字蓋章進行確認。
對于易產生質量糾紛的產品,建議在商務合同中約定質量要求。產品質量要求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或買方如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則應在合同中約定相關標準。另外建議在商務合同中約定檢驗期限,但約定的檢驗期限不得短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期限。
信息來源:中國信保深圳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