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中間商業務中的買方道德風險
前言
在國際貿易中,為節省尋找客戶的成本和時間,買賣雙方通過中間商交易是一種十分普遍的現象。當貿易合同涉及多個責任主體時,由于合同本身的形式更加多樣化,涉及的法律關系也更加復雜,中間商業務相較于直接交易不可避免地會滋生出更多風險。對于該類業務,因買方本身的資質往往優于中間商,出口企業在注重防范中間商風險的同時難免疏于關注買方本身存在的問題。
本文嘗試為大家分享兩則案例,希望能給廣大出口企業帶來一定的啟示和借鑒: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國內某出口企業A同英國買方B存在多年合作關系,貿易訂單由B公司通過香港代理商C向A出具。2021年10月,A公司發現貿易項下出現拖欠情況,遂向B公司催討貨款。其后由于買方始終不予回應,故意躲避追討,A公司決定向中國信保報損索賠。
調查情況
中國信保海外渠道介入調查后發現,因市場環境影響及自身經營不善,買方B此時已陷入財務惡化的狀況,但依舊維持正常經營活動。
通過實地拜訪,渠道最終接觸上買方B負責人。后者雖承認收貨但拒絕付款,宣稱因未同出口企業簽訂過貿易合同,故不具有付款義務。
通過審核本案貿易單證,中國信保理賠人員發現,貿易訂單上僅出現出口商A和代理商C兩個主體,未列明代理商C與“實際買方”B之間的關系,且商業發票亦由出口企業A向代理商C出具。
由于訂單、發票等單證約定不明確,且出口企業A也未能提供往來郵件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本案無法確認A、B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國內某出口企業A接到美國買方B通過中間商C發送的訂單后出口兩票貨物,收貨人分別為買方B和位于墨西哥的第三方D。由于發生拖欠風險,A公司向中國信保報損索賠。
調查情況
中國信保海外渠道介入后,買方B以未收到第二票貨物為由拒絕承認該部分債務,且否認曾經指示出口企業發貨給第三方收貨人D。
經過與出口企業A溝通,中國信保理賠人員得知,第二票貨物的運抵地和收貨人系由中間商C通過微信告知更改,除微信記錄外雙方未保留其他書面證據。
針對以上情況,中國信保海外渠道嘗試聯系中間商C進行核實,但后者拒絕配合,不予回應。
經審核買方B出具的委托代理協議,發現C僅有代表買方發送訂單的權利,無權擅自更改收貨人信息等具體合同內容。
綜合以上情況,無論更改收貨人是否確由買方B授意,在其未收到貨物的前提下,本案無法確認買方負有相關付款責任。
啟示和建議
上述兩則案例中,在買方本身疑似具有道德風險的情況下,雙方貿易合同訂立時的疏漏恰好為買方提供了逃避債務的借口及法律依據,最終造成了出口企業無法主張債權的惡果。
針對類似情況,中國信保建議出口企業在實務操作中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重視中間商身份及代理關系的證明
如遇買方委托中間商下單的情況,應盡可能與最終買方取得直接聯系,獲取買方簽字或蓋章的委托代理協議,并仔細審查中間商擁有的代理權限,避免其成為買方違約的“擋箭牌”。
二、重視合同簽署及法律關系審核
貿易合同或貿易訂單中應明確約定“買方”和“賣方”責任主體的身份,明確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到底是誰具有付款義務。在關鍵條款中盡量避免含糊其辭或玩弄文字游戲。
三、警惕異常信號
在貿易過程中,買方突然更換代理商、更改收貨人、更改郵箱或要求向第三方開具發票等異常行為的出現往往預示著風險的發生。出口企業應及時予以重視,明確異常信號出現的真實原因,并保留往來郵件作為書面證據。
信息來源:中國信保上海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