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拖欠催收無果?巧用4招化解危機!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買賣雙方發生貿易糾紛的情形屢見不鮮,當貿易雙方各執己見、互不妥協時,中國信保充當了調節器的角色,不僅是國內出口企業在困難時期的有力抓手,更是國外買方所信賴的風險管理機構。本文通過一宗中國小微企業出口歐洲買方拖欠案件的典型案例,通過回顧梳理案件處理的全流程,為出口企業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提供參考建議。
案例概述
約定預付 尾款難收
A企業是廣東一家主營包裝機械設備生產及銷售的小微企業,該企業和歐洲買方B簽訂了銷售合同,雙方約定了預付款,就尾款部分約定賒銷賬期為6個月。收到預付款后,A企業向買方B出運了一批貨物,在應付款日到期后,買方B卻遲遲不付部分尾款。A企業多次通過郵件和電話催收,鍥而不舍追了一年多依然無果。
束手無策之際,A企業想到之前曾申領過中國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小企業綜合保險保險單(小微企業適用)》(簡稱“小微企業信保易保單”),便試著聯系中國信保廣東分公司工作人員尋求幫助。
在了解索賠流程及需要的索賠資料后,A企業于2022年5月向中國信保廣東分公司提交了索賠申請并委托協助追討。
買方異議 然無實據
收到A企業的申請后,中國信保廣東分公司立即對案件進行了審理和評估,并委托海外渠道介入調查追討。
渠道律師向買方B發送催討函后,買方B反饋:該筆貿易的實際金額遠低于A企業提供的發票金額;按照實際金額,在扣除買方已付款金額后,就剩余欠款,雙方也已達成抵扣約定,目前買方對A企業無任何欠款。對此,雙方爭執不下,案件陷入僵持階段。
中國信保廣東分公司先梳理了買賣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就買方B的上述主張,A企業表示買方所述不實。A企業提供了雙方簽字蓋章的銷售合同及商業發票,合同及發票金額與A主張的債務金額一致;而買方B提供的發票并無A企業的蓋章,也未能提供雙方曾確認過該發票文件的書面溝通記錄。另外,買方B也未能提供A企業曾同意抵扣或折讓的書面材料。買方B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撐其主張。
信保施壓 成功回款
在此基礎上,中國信保廣東分公司要求追償渠道繼續跟進,并建議通過三方會談,盡快協商解決。經過溝通會談時間及地點,最終企業A、買方B以及信保委托的渠道律師,在買方所在工廠進行了面對面溝通協商。
買方B得知渠道律師是代表中國信保向其追討,一方面自知其證據不足,另一方面也擔心拖欠影響其在中國信保的信用狀況,進而影響其與中國其他供應商的貿易合作,買方B最終放棄異議,全額認債。在渠道律師的見證下,買方B最終就欠款金額簽署了書面還款協議。
中國信保廣東分公司根據本案貿易單證及海外調查結果,按照保單約定,結合A企業的保險義務履行情況,對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進行了賠付,先行緩解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周轉問題。在案件賠付后,中國信保廣東分公司緊密跟進買方B對還款協議的執行情況,力求追回全部欠款,最大限度降低出口企業及中國信保的實際損失。
案件啟發
根據中國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小企業綜合保險條款(小微企業適用2016 版)》的相關約定,貿易糾紛是指買賣雙方產生的,足以影響小微企業對國外買方確立并實現應收賬款債權的一切爭議。在國際貿易中,小微企業在遇到貿易糾紛時,該如何處理呢?中國信保總結了4點風控措施,供小微企業在貿易實踐中參考適用:
一、提供書面證據材料
遇到買方對債務金額提出異議,小微企業先不要慌張,應先要求買方就其異議提供書面證據材料,再根據證據材料,分析買方異議是否有理有據。如買方異議無合同及法律依據,出口企業應以書面方式,向買方明確其證據不足、異議不成立,并要求買方按全額支付貨款。
二、與買方協商解決糾紛
如小微企業自身確實存在一定履約瑕疵,小微企業可嘗試先行與買方協商解決糾紛。小微企業在談判過程中,應做到知己知彼,在準確甄別買方提出糾紛原因的基礎上,對癥下藥,爭取談判主動權,不要盲目應允買方的反索賠要求。在買賣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前,小微企業如已投保,應事先將擬達成的協議內容書面通知中國信保,以便中國信保更好的調查核實、協力減損。
三、及時和中國信保溝通
如小微企業無法自行與買方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糾紛,應及時和中國信保溝通,尋求其他解決方案。一方面,可通過資信調查、資信紅綠燈等信息渠道,及時掌握海外買方的風險動態信息,從而更好地去判斷買方資信情況;另一方面,中國信保在全球各地均有合作的專業律師渠道,當地渠道在解決國際貿易糾紛上具有豐富的談判經驗,小微企業可以借助海外渠道力量,在談判桌上爭取合理利益。
四、嘗試進行仲裁
如小微企業無法與買方通過協商解決糾紛,經過訴訟可行性分析后,也可嘗試對買方進行仲裁,或在買方所在國家(地區)提起訴訟,在獲得已生效的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并申請執行后,及時書面通知中國信保。由此產生的訴訟費、仲裁費和律師費,如小微企業勝訴且損失屬中國信保保單項下責任時,該費用可由小微企業以及中國信保按權益比例進行分攤。
信息來源:中國信保廣東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