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關重要!警惕貿易合同中“隱秘的角落”
當前國際經濟形勢復雜多變,許多出口企業發現,以往誠實守信的老買方越來越愛“找茬”,貨款回收難度也隨之增大。本文的案例把視線聚焦在合同“隱秘的角落”,讓聚光燈照進貿易合同的“模糊地帶”。
案情回顧
某農產品出口企業A公司向國外買方B公司出口一批水果。B公司歷史付款記錄良好,因此A公司起初預期本次貨款也能一如既往地順利收回。但當貨物簽收后,A公司向B公司催款時,B公司卻以“產品存在表皮瑕疵”等質量問題為由拒付,認為A公司“所提供的產品不符合合同約定”,甚至向A公司索要大額賠償。
A公司認為,B公司所說的“瑕疵”為農產品種植過程中的正常現象,并非質量問題,在以往的貿易中B公司也從未提出索賠要求。但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產品質量標準為“must be clean”——而此前A公司并未留意合同中的這一模糊界定。也正是“clean”這一主觀且不明確的表述,給了B公司擴大解釋和肆意發揮的空間。
風險分析
由上述案件我們不難看出,在出口企業與買方簽署的貿易合同中,可能隱藏著許多容易被忽略且對出口企業不利的合同條款,這也是買方能夠“找茬”的原因之一。此類合同條款常見于由買方提供格式訂單或框架協議中。有些別有用心的買方為了避免這類條款被出口企業發現,便以極小的字體將條款置于“隱秘的角落”之中。在買方經營正常,有能力有意愿付款時,此類條款可能不會對出口企業回收貨款造成影響。一旦買方資金緊張、有意拖延或拒付貨款時,此類條款便可能成為買方合理拖欠甚至拒付貨款的“護身符”和“擋箭牌”,導致出口企業無法通過貿易合同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案例總結
除上述案件情況外,貿易合同中常見的對出口企業的不利條款還有兩種類型。一是買方對約定支付方式的條款施加各類前提。這類條款使得貨款支付的主動權完全掌握在買方手中,貨款支付的前提條件是否成立也完全由買方決定。一旦買方資金緊張,便會以未滿足付款前提條件為由拖欠貨款,導致出口企業在催收貨款時陷入被動。二是雙方約定合同適用買方本國法律。在出口企業不了解買方所在國法律、勝訴概率低、訴訟仲裁成本極高的情況下,其通過訴訟或仲裁解決爭議的可能性極低,因此面對買方可能在當地提起的訴訟或仲裁時,出口企業便無所適從。
在此,建議廣大出口企業與買方簽署合同時,仔細審核合同條款,尤其是買方提供的格式訂單或框架協議,重點關注此類“隱秘的角落”。如發現不利條款,及時與買方溝通修改。確實無法修改條款時,出口企業應謹慎交易,切勿將合同條款當擺設,避免“為他人做嫁衣裳”,錢貨兩空。
信息來源:中國信保廈門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