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海外買方破產風險的建議
近年來,全球企業破產數量激增,國內出口企業面臨的風險形勢日趨嚴峻。中國信保天津分公司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對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的要求,發揮專業優勢,積極妥善幫助企業應對買方破產風險。本文從一則理賠案例出發,為出口企業有效應對買方破產風險提供參考。
一、案情介紹
A公司是一家太陽能電池出口企業,于2023年初得知其主要的澳洲買方忽然宣布破產,遂立即向中國信保天津分公司報損。接到報損后,天津分公司迅速響應,在調查案件后及時支付了賠款。考慮到A公司對買方所在地的法律環境不熟悉,天津分公司聯合追償渠道指導A公司在規定時間內全額登記了破產債權,并在賠后持續跟進買方重組進展,分析買方資產現狀及經營前景,充分合理利用A公司自身優勢,成功獲得較大比例債務清償,實現了較好的追償減損效果。
二、案件啟示
(一)規范貿易流程,提升風險管控水平
在此類案件的處理過程中,中國信保天津分公司注意到,出口企業貿易流程的不規范、合規管理的不到位,會使其在買方破產事件處理中處于被動地位,進而影響破產債權的確認及受償。例如:商業合同、訂單、發票、提單、買方溝通記錄等重要貿易證明材料缺失;貿易合同條款不完善,交易主體、付款主體、付款方式、擔保方式等條款約定不明或缺少相關約定;履約過程中出現合同變更,不能及時、有效修改或更新相關合同內容等。上述情況都可能會導致出口企業的債權在申報階段難以被認定或認定的金額、主體等出現錯誤,進而影響后期破產分配。建議出口企業加強合規管理,在貿易談判中積極與買方協商添加履約保障條款,全面提升風險管理能力。
(二)積極聯系破產管理人及時登記債權,爭取最大權益
通常情況下,買方進入破產程序后,會在破產管理人的主導下進行債務重組,然而一般供應商對債務人的應收賬款排在破產分配順序的末尾,只能被動等待重組或者清算分配,最后往往只能獲得極低的清償比例,甚至有可能無法獲得清償。在整個破產進程中,連接買方和出口企業的紐帶是破產管理人。在買方破產后,包括清點債務人的資產,召集債權人會議,制定重組方案或破產清算項下的資產分配方案等事項的進程反饋都是由破產管理人與債權人對接的。
本案中,中國信保天津分公司首先主動指導A公司在規定時間內全額登記了破產債權,保障了其未來可實現分配的權利。雖然A公司僅是債權等級靠后的無擔保債權人,但經過深入調查發現買方雖處在破產重組階段,但依然具有一定市場地位及經營能力,多家公司愿意收購買方,故其存在還款預期;同時,A公司的制造研發技術在行業內領先,是買方的核心供應商,其提供的產品對買方未來走出破產陰霾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國信保天津分公司抓住這兩點有利因素與破產管理人進行了多輪談判,幫助A公司爭取最大權益。最終破產管理人同意使用債務人破產財產中的部分資金專門用于清償A公司的債權,大部分貨款得到了清償,實現了在買方破產案件項下無擔保債權的有效追償。
(三)善用“物權保留條款”,最大限度減損
在貿易合同中約定“物權保留條款”,可在買方破產時保護供應商的利益。簡單來說,是在雙方約定貨物交付后、買方全額付款前,賣方可保留對其貨物的所有權。此時,在買方發生破產風險后,出口企業可行使取回權或享有優先受償權,以此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國家對于物權保留條款生效條件和效力范圍的規定有所區別,部分國家的法律為物權保留條款的生效設定了一定的行使要件,例如:德國法律規定物權保留條款只有雙方書面約定后方可生效;瑞士法律規定只有已經登記的物權保留協議方能生效;意大利則規定只有已經登記的物權保留條款才能對抗第三人等等。另外,還有部分國家法律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對善意第三人與無權處分人之間的交易進行了保護,也就是說,國外買方如果已經將貨物以合理價格轉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已完成交付,盡管出口企業和國外買方簽訂了物權保留條款,也不能再取回貨物。
因此,建議出口企業注意該條款的適用范圍,合理選擇條款類型,讓物權保留條款真正成為出口企業未雨綢繆、防范買方信用風險的有效手段。
信息來源:中國信保天津分公司